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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青岛合同律师事务所格式合同侵害什么权益

2020-09-10 15:31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格式合同也有许多其他的名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被称之为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侵害什么权益?格式合同有什么特殊性?咨询青岛

格式合同也有许多其他的名称,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被称之为格式合同,那么格式合同侵害什么权益?格式合同有什么特殊性?
 
咨询青岛合同律师事务所格式合同侵害什么权益
1、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在广西工商部门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中,物流托运单、汽车销售合约等都出现此类侵权问题。如广西北流市客运中心货物物流服务部,在其使用的“物流托运单”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快递服务部的货物查验等自身原因造成货物破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一些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加重消费者责任。桂林市工商局在检查桂林市**水公司新版的“委托银行代扣代交水费合同”时发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定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这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的20倍。
3、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有通报称,中国**南丹分公司在其业务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不得退订、变更套餐或停拆机等,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遭到消费者起诉并受到处罚。
4、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2014年10月,广西工商部门在召开电信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议时,发现多条“霸王条款”,其中有条款规定消费者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消费者有争议时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
 
咨询青岛合同律师事务所格式合同有什么特殊性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平台进行咨询,卓律网有青岛合同律师事务所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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